(2016)浙0783民初04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许冬冬与许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冬冬,许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4136号原告:许冬冬。委托代理人:陆映青、程海烂,浙江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冬冬与被告许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许冬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