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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瞿某某、孙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4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某某,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志),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曹玉平,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及辩护人曹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起,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在其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林展路XXX弄XXX号XXX室内,以网络“百家乐”形式招揽人员进行聚众赌博活动。2016年3月10日,陈某某、张某某、连某(均另行处理)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至案发涉案赌博账号投注额为人民币106万余元。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犯罪工具电脑机箱1台已被扣押。以上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连某、李某甲、童某某、李乙、温某某、费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及实物照片,网络“百家乐”赌博信息截屏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孙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孙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瞿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三、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