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学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082号罪犯张学磊,男,1995年8月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榆刑重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学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末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李明伙同张学磊、许健、樊成龙(二人另案处理)在榆树市社保局门口吉林大药房附近,将被害人尹俊朋、孙海东、马天宇截住向其要钱,因有人过来而抢劫未遂。另,2009年10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张学磊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在榆树市多次持刀抢劫。综上,被告人张学磊共实施抢劫作案九起,抢得财物价值四百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87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学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磊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