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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孙快快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快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021号罪犯孙快快,男,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洪刑初字第0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快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19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25日、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12881号、第59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快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孙快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孙快快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违法所得已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泗洪县)(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快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快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六日(刑期至2016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