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焦奉华与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焦奉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民终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雷,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奉华。委托代理人:刘绪文,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奉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百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雷、被上诉人焦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绪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5月,百瑞公司成立,山东耐火材料三厂系该单位控股股东,百瑞公司租赁山东耐火材料三厂部分场地和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焦奉华主张其原系山东耐火材料三厂职工,百瑞公司成立后即到该单位工作,具体从事粉尘工作,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均在百瑞公司,百瑞公司主张焦奉华系山东耐火材料三厂职工,其与焦奉华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焦奉华与山东耐火材料三厂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证实,但该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合同期限为2000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焦奉华提供其与百瑞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郑涛的录音资料一份,在该份录音中,郑涛称“公司是2009年成立,到2014年7月你退休,4至5年的时间,在公司干活来”,又称“牵扯你这个事,一个是从公司成立到你退休也有一定影响,……,让人法院判决,咱只是认可你在这干活,只要判定结果,公司这该给你支付多少钱,支付多少钱,……”,百瑞公司对该录音资料提出异议,主张无法确定录音时间、地点和人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调取焦奉华在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马信用社账号为903033062010110701423个人活期一本通中的交易对手名称,经查询,该账户存入贷方单位名称为“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另查明,2014年7月,焦奉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百瑞公司法人郑涛口头通知其退休回家,按照每工作一年领取工龄工资5.00元,焦奉华的工龄为26年,工龄工资共计130.00元,双方对于领取单位陈述不同。庭审中,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均证称“其二人与焦奉华均在山东耐火材料三厂工作,后百瑞公司成立,其二人与焦奉华又在百瑞公司共同工作,其二人均与百瑞公司签过字或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给予劳动者”。2015年10月份,焦奉华经检查患有。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焦奉华在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马信用社账号为903033062010110701423个人活期一本通中的交易对手名称,可以证实百瑞公司为焦奉华发放工资。同时,通过录音材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焦奉华自百瑞公司成立即在其单位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焦奉华与百瑞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确认。百瑞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在其成立之前,无法证实其成立之后焦奉华仍旧是山东耐火材料三厂的职工。焦奉华于2015年10月才被确诊为,且其离开单位时,百瑞公司并未对其进行离职前的身体状况检查,焦奉华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提出仲裁申请均未超出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焦奉华与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百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焦奉华与山东耐火材料三厂签订劳动合同,故二者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追加山东耐火材料三厂参加诉讼。本案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请求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焦奉华辩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审卷宗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焦奉华与山东耐火材料三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上诉人百瑞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与山东耐火材料三厂存在劳动关系,未能举证证明;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被上诉人的帐户信息,上诉人自2011年为被上诉人发放工资,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应追加山东耐火材料三厂参加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发现患有,且其离开单位时未进行相关体检,故仲裁时效应自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山东百瑞耐火材料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桂欣代理审判员  沈 峰代理审判员  史华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韦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