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某顺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58号罪犯罗某顺,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0359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态度端正,能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某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