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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丰洪福与李鲁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洪福,李鲁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丰洪福。委托代理人李东宁(特别授权),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心士(特别授权),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鲁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凡金(特别授权)。本案受理原告丰洪福与被告李鲁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丰洪福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洪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6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丰洪福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