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和国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63号罪犯周和国,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戚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和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从被告人周和国处扣押的人民币一万二千七百六十五元,其中人民币八千元冲作罚金,余款人民币四千七百六十五元发还被告人周和国,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和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和国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和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和国,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0分。2014年10月、2015年8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10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和国对判决罚金已履行。经过执行机关评估,罪犯周和国存在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表及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和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经过执行机关评估,罪犯周和国存在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和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