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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勇与王燕、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王燕,杜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064号原告金勇。被告王燕。被告杜斌。关于原告金勇诉被告王燕、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杜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斌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勇撤回对被告杜斌的起诉。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