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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6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川县看守所。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法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7日17时许,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尚某某购买冰毒,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尚人民币400元。当日19时许,尚某某开车携带一包白色晶体到佳木斯市和谐小区,打电话让陈来车里接货,陈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尚将手里的糖葫芦和用卫生纸包着的白色晶体交给陈,陈揣入裤兜。陈下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其携带的白色晶体扣押。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从陈某某处扣押的一小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60克。经查,尚某某于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宁某、尚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手机微信交易记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尚某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至。罚金已缴纳)。��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