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205号原告周某某,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兴农镇远见村村民。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河沙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