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272号原告韦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某,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韦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照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