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鑫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冬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冬,高利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124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包头市鑫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东4号。法定代表人张继红,总经理。被告杨冬,男,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被告高利君,女,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鑫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冬、高利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包头市鑫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冬、高利君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星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