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堂仁与管后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堂人,管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徐堂人。被执行人:管后全(管厚全)。申请执行人徐堂仁与被执行人管后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7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执行费3950元。但被执行人管后全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管后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徐堂仁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河执字第00190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明人民陪审员 张朝贤人民陪审员 庞运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