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文挺与叶贵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挺,叶贵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60号原告金文挺,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叶贵昌,男,1986年9月19日,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挺诉被告叶贵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文挺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好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文挺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张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