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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文挺与叶贵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挺,叶贵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60号原告金文挺,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叶贵昌,男,1986年9月19日,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挺诉被告叶贵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文挺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好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文挺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张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