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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孟祥霞、郑红星、郑振香、董守卫、张全霞、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孟祥霞,郑红星,郑振香,董守卫,张全霞,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财保44号申请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6997919XF。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国,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孟祥霞,女,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郑红星,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郑振香,女,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董守卫,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张全霞,女,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40420-X。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陈立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国、孟祥霞、郑红星、郑振香、董守卫、张全霞、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国、孟祥霞、郑红星、郑振香、董守卫、张全霞、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1302.1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国、孟祥霞、郑红星、郑振香、董守卫、张全霞、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1302.1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