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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与海南大兴集团万家物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大兴集团万家物业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618号被执行人海南大兴集团万家物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敬军。关于被执行人海南大兴集团万家物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91.68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二十一家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 化审判员 吴豪力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