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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122-3孙艳龙申请李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龙,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122-3号申请执行人孙艳龙。被执行人李海军。申请执行人孙艳龙与被执行人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4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艳龙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军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魁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