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第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雅清与XX英、廖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雅清,XX英,廖英明,廖亿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第325号之一原告廖雅清,女,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唐晓端,龙南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英,女,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廖英明,男,1953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系被告XX英丈夫。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廖梓妤,女,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龙南县。系被告XX英小女儿。被告廖亿祯,女,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龙南县,系被告XX英大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雅清与被告XX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XX英提出原告借款是汇给廖亿祯,应向廖亿祯等主张,以及信丰县公安局发函我院要求将涉及江西鑫城建生投资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相关人员(附件:相关人员名单中有“廖亿祯”名字)的民事案件停止审理等,经审查,本案所涉借款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廖亿祯,并由廖亿祯支付借款利息,而廖亿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信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处理与被告廖亿祯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有一定的联系,需以廖亿祯所涉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廖家极代理审判员 : 刘 勇代理审判员 : 曾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丽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