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特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120号申请人:褚静霞,农民。申请人:潘圣林,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褚静霞、潘圣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胭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褚静霞、潘圣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褚静霞赔偿及补偿给潘圣林本次事故保险责任以外损失共计1750元,潘圣林因本次事故的损失浙J号车辆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归潘圣林享有。二、浙J号车车损理赔款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归潘圣林享有。三、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褚静霞、潘圣林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代审判员 张胭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