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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科右中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责任公司与代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中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春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917号原告科右中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种利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利群,科右中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代春英,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诉被告代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右中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