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122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南南 申请执行泾阳县永乐镇庞家村黄家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南南,泾阳县永乐镇庞家村黄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22之一申请人张南南,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永乐镇庞家村黄家组。负责人邓永利,系该组组长。张南南申请执行泾阳县永乐镇庞家村黄家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泾阳县永乐镇庞家村黄家组已履行全部应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12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