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201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洪克栋与郝君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克栋,郝君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2013民初309号原告洪克栋,男。被告郝君元,男。原告洪克栋诉被告郝君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建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克栋、被告郝君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克栋诉称:2011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彩色方砖共计500平米,单价每平米22元,合计1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能给付货款,2015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郝君元支付货款1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郝君元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是给原告卖砖的,我卖出去的砖买家没有钱付,所以我也没有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个体方砖生产,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方砖向他人销售。2011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彩色方砖共计500平米,单价每平米22元,合计11000元,2015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能给付,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过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对所欠货款久拖不还,是明显的违约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其给原告销售方砖、卖出去的砖款未收上来、所以没有钱给原告的辩解,经审查,被告不是原告的销售人员,也不是原告的销售代理商,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产品用于自己销售,被告是否收到销售款,不影响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的辩解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克栋货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郝君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