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庄守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守松,杜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守松,女。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甲,女。法定代理人:杜某乙。委托代理人:于万慧,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守松因与被上诉人杜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5)莒民初字第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庄守松又以与被上诉人杜某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守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守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庄守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国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