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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凤臣与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臣,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5号原告:王凤臣,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张风华,退休职工。被告: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郑瑞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凤臣与被告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撤销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凤臣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臣撤回对被告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凤臣承担。审判长  董海荣审判员  田金峰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