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居印武、杨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居印武,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被执行人居印武,农民。被执行人杨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昌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居印武、杨杰履行给付义务,即执行标的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居印武、杨杰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居印武、杨杰在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昌黎县支行营业部存款(账号62×××63、62×××67)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玉贵审 判 员 李建文代审判员 刘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