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1068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告许某,男,汉族,司机,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