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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方伦、张世明等与吴化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伦,张世明,张世芬,张世红,吴化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814号原告张方伦。原告张世明。原告张世芬。原告张世红。被告吴化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负责人杨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伦、张世明、张世芬、张世红与被告吴化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方伦、张世明、张世芬、张世红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方伦、张世明、张世芬、张世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化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伦、张世明、张世芬、张世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方伦、张世明、张世芬、张世红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 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