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9001民特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赵卫东与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卫东,黄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42号申请人赵卫东,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黄忠,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卫东、黄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10月20日,黄忠因偿还银行贷款,向赵卫东借款300000元,并向赵卫东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今欠赵卫东现金300000元(叁拾万元整),按月利率8.9‰计息,在2014年10月20号前还清”。2015年11月20日,黄忠又向赵卫东借款20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今欠赵卫东现金200000元(贰拾万元整),还款日期在2015年12月30号前还清”。逾期,黄忠迄今未予还款。现赵卫东诉至法院,要求黄忠及时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80100元(300000元8.9‰30个月)。二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诉前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黄忠于2016年5月10日之前归还赵卫东借款500000元;二、黄忠于2016年5月10日之前支付赵卫东利息损失80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卫东、黄忠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筱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