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6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6756号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叶茂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春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菲,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六路6号。法定代表人方向东,董事长。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纺织公司)与被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家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珊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纬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春阳、何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梦家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经纬纺织公司诉称:2009年4月9日,经纬纺织公司与梦家园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262Q02QSL09021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梦家园公司向经纬纺织公司购买3套型号为2-2-2/18FA203C和1套型号为2-2-2/16FA203C的清梳联。合同签订后,经纬纺织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设备价款共计2025万元。但梦家园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虽经经纬纺织公司多次催要,梦家园公司至今仍欠付部分货款,本金达101.25万元,故经纬纺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梦家园公司向经纬纺织公司清偿货款101.25万元;2、判令梦家园公司向经纬纺织公司赔偿其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具体为按同期人民银行利率上浮30%计算,自款项逾期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对第2项诉讼请求经纬纺织公司陈述:经纬纺织公司是分四次向梦家园公司供货,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结算方式和期限的约定,经纬纺织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也是分四笔进行计算。庭审后,经纬纺织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利息计算明细。原告经纬纺织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2份;证据2发货签收单22张;证据3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证据4银行承兑汇票18张。被告梦家园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因梦家园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经纬纺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9年4月9日,经纬纺织公司(供方)与梦家园公司(需方)签订了编号为2262Q02QSL09021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梦家园公司向经纬纺织公司采购4套由青岛宏大生产的清梳联(其中包括3套规格型号为2-2-2/18FA203C的清梳联、单价为516万元;1套规格型号为2-2-2/16FA203C的清梳联、单价为477万元),合同总额共计2025万元;交(提)货地点、方式为供方成品库,供方代办运输;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为货到后三个月内开箱,原则上供方派员开箱,若供方委托需方开箱,按开箱协议执行。缺损件异议在开箱后5日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在开箱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不存在任何缺损和产品质量问题;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定金十日内付10万元整,货款提货前付清95%货款,余5%货款在每套设备交付12个月内支付,支付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履行地为供方成品库。庭审中,经纬纺织公司陈述其与梦家园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后,当日即与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宏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262Q02QSL09021的《产品购销合同》,经纬纺织公司从青岛宏大公司处采购了4套清梳联。经纬纺织公司称其提供给梦家园公司的4套清梳联均是其从青岛宏大公司处购买。上述合同签订后,经纬纺织公司分四批向梦家园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分别为:第一批供货时间为2009年8月12日至2009年8月26日,经纬纺织公司向梦家园公司供应了第1台设备,金额为516万元;第二批供货时间为2009年10月24日至2009年12月28日,经纬纺织公司向梦家园公司供应了第2台设备,金额为516万元;第三批供货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经纬纺织公司向梦家园公司供应了第3台设备,金额为477万元;第四批供货时间为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19日,经纬纺织公司向梦家园公司供应了第4台设备,金额为516万元。经纬纺织公司陈述因上述4台设备包括了很多零部件,所以梦家园公司才分多次、多批至经纬纺织公司处提货,每次提货梦家园公司的人均会在签收单上签字。另,经纬纺织公司已向梦家园公司开具了20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梦家园公司仅支付了95%的货款即1923.75万元,现尚欠5%的货款即101.25万元未付。就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经纬纺织公司称按照与梦家园公司签订的上述《产品购销合同》中关于“定金十日内付10万元整,货款提货前付清95%货款,余5%货款在每套设备交付12个月内支付”的约定,经纬纺织公司共分四批向梦家园公司供货,因此经纬纺织公司主张的逾期损失亦是分批分段计算,具体为:第一批供货金额为516万元,该批供货完毕时间为2009年8月26日,梦家园公司未付的金额为516万元×5%=25.8万元,本批主张的逾期损失即以25.8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批供货金额为516万元,该批供货完毕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梦家园公司未付的金额为516万元×5%=25.8万元,本批主张的逾期损失即以25.8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三批供货金额为477万元,该批供货完毕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梦家园公司未付的金额为477万元×5%=23.85万元,本批主张的逾期损失即以23.8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四批供货金额为516万元,该批供货完毕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梦家园公司未付的金额为516万元×5%=25.8万元,本批主张的逾期损失即以25.8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经纬纺织公司称对主张的上述逾期损失均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经纬纺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梦家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纬纺织公司与梦家园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262Q02QSL09021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经纬纺织公司按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梦家园公司应依约足额支付货款,现梦家园公司尚欠经纬纺织公司货款101.25万元未付,故经纬纺织公司要求梦家园公司支付货款101.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期限,梦家园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向经纬纺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经纬纺织公司系分批次供货,故经纬纺织公司主张的逾期损失亦应按约定分期分段计算,经纬纺织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一百零一万二千五百元;二、被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二十五万八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以二十五万八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以二十三万八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以二十五万八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五十六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