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杰与滨湖区环太酒业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滨湖区环太酒业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374号原告刘杰。委托代理人王中华、田洁炜,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湖区环太酒业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公益路105号。经营者刘贵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滨湖区环太酒业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刘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闵庆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