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54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永清,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锐,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曾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