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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江西勇居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南昌新传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勇居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南昌新传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3民初10号原告:江西勇居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机构代码:67798342-4。法定代表人:付勇,公司经理。被告:南昌新传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755号。机构代码:58654369-7。法定代表人:谭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勇居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新传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勇居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勇居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勇居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新明审 判 员  徐兴中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