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建德市寝具有限公司、董先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寝具有限公司,董先炎,李美玉,吴运全,胡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诉讼代表人丁卫阳,行长。被执行人建德市寝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董先炎。被执行人董先炎。被执行人李美玉。被执行人吴运全。被执行人胡永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需处置被执行人董先炎名下位于杭州庆春路7,9号2705室房地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先炎名下位于杭州庆春路7,9号2705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上国用(2004)字第00176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