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学军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崔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又名李军),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崔明静,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学军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以上房产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