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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任波与曾湘勇、靖西市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任波,曾湘勇,靖西市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546号原告赵任波,农民。被告曾湘勇,农民。。。法定代表人曾宪国,该公司经理。被告靖西市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市城东路交警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赵任波诉被告曾湘勇、南宁市玉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市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靖西市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仅与被告南宁市玉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被告靖西市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案件管辖地的确定要根据法律关系相对方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所以应以南宁市玉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为法院管辖地。本案应属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为法院管辖地。本案应属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南宁市玉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宁市××秀区,被告靖西市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靖西市。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靖西市,故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原告先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靖西市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驳回被告靖西市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裕康审 判 员  杨光磊人民陪审员  梁定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高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