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国亮、孙建琴与刘正荣、吴小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亮,孙建琴,刘正荣,吴小平,刘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53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亮。申请执行人孙建琴。被执行人刘正荣。被执行人吴小平。被执行人刘伟伟。陈国亮、孙建琴与刘正荣、吴小平、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淮法民初字第0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刘正荣、吴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陈国亮、孙建琴借款本金10万元;刘正荣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国亮、孙建琴利息1.7万元;刘伟伟对借款本金5万元(2013年9月5日借条中载明的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200元,由被告刘正荣、吴小平、刘伟伟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刘正荣及刘伟伟的工资账户,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被本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法民初字第0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