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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海宝珍申请执行额尔登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宝珍,额尔登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海宝珍,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退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额尔登毕力格,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教师,本科学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海宝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额尔登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额尔登毕力格的工资另案扣留并且无可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