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906号原告:倪某某,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谢某某,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尚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