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797号原告徐某某,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住广东省阳江市。被告张某,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凡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