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8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797号原告徐某某,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住广东省阳江市。被告张某,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凡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