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与谢东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谢东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6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负责人:彭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翁秋燕,该行职员。被告:谢东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85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与被告谢东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福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