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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邮政局与被执行人李成仁、李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邮政局,李成仁,李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崔松岩。被执行人:李成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广明(系被告李成仁儿子),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邮政局与被执行人李成仁、李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