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国宾与王强、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宾,王强,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董国宾,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娄连义,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涛,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国宾因与被告王强、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因原告董国宾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王强、付涛存款47万元。被告王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599-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王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王强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月1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民辖终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6年3月2日、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国宾的委托代理人娄连义,被告王强、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国宾诉称,原告与二被告是朋友,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1年6月,被告付涛以做生意及买房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承诺每月支付3分利息。2012年6月20日,还有40万本金及57600元利息,被告未偿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均给予拒绝。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月息3分计息的借款利息从2012年6月20日打欠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止,被告向原告偿还以前所欠利息57600元(2012年6月20日打欠条以前所欠利息)。被告王强、付涛辩称,被告不会为2011年的欠款出利息,那属于非法放贷。被告在2012年8月14日还了10万元,2013年10月14日还5万元,2014年4月18日还3万元,2014年5月31日还款2万元。这中间被告总共还了原告20万元。利息57600元不受法律保护,不认可。到目前为止还欠原告20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强与被告付涛系夫妻关系,原告董国宾与被告王强、付涛系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付涛借原告董国宾1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4分。2012年6月20日,被告付涛给原告董国宾出具借条,承认借原告董国宾现金40万元,欠利息57600元。双方均认可40万元是2011年借款100万元偿还60万元后下欠的借款。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2011年借款利息的实际履行情况及57600元利息是不是高利贷。被告王强、付涛于2012年8月14日偿还原告董国宾10万元,于2013年10月14日偿还原告董国宾5万元,于2014年4月18日偿还原告董国宾3万元,于2014年5月31日偿还原告董国宾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董国宾提供的2012年6月20日付涛出具的借条,被告王强、付涛提供的3张银行卡、4份银行转账清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付涛于2011年借原告董国宾100万元,截止2012年6月20日,已偿还原告董国宾借款本金60万元,尚欠原告董国宾借款本金40万元,原告董国宾提供的被告付涛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这一事实。原告董国宾与被告付涛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该借款是被告付涛与被告王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被告付涛和被告王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原告董国宾借款本息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情况,本院确定从2012年6月20日起,被告王强、付涛以4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董国宾利息。利息按被告王强、付涛4次还款的时间及金额分段计算。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先还借款本金,还是先还借款利息,被告王强、付涛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偿还利息。还款金额超过利息时冲减本金。(利息的计算方法详见利息计算清单)。故被告王强、付涛认为其偿还的20万元均是偿还原告董国宾本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2011年借款利息的实际履行情况及57600元利息是不是高利贷,故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董国宾可以在取得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付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国宾借款本金314465.75元、利息180176.06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2年6月20日计算到2016年4月29日,2016年4月30日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董国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4元,财产保全费2849元,两项合计11013元,由被告王强、付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振平代理审判员 冯瑞英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玲利息计算清单一、2012年6月20日,被告欠原告本金400000元;二、2012年8月14日被告还原告款100000元。1.新生利息14465.75元(400000元×24%÷365天×55天(12.6.20—12.8.14)]。2.还款后欠本金314465.75元(400000元+14465.75元-100000元);三、2013年10月14日被告还原告款50000元。1.新生利息88291.64元(314465.75元×24%÷365天×427天(12.8.14—13.10.14)]。2.还款后欠本金314465.75元。3.还款后欠利息38291.64元(88291.64元-50000元);四、2014年4月18日被告还原告款30000元。1.新生利息38459.59元(314465.75元×24%÷365天×186天(13.10.14—14.4.18)]。2.还款后欠本金314465.75元。3.还款后欠利息46751.23元(38459.59元+38291.64元-30000元);五、2014年5月31日被告还原告款20000元。1.新生利息8891.2元(314465.75元×24%÷365天×43天(14.4.18—14.5.31)]。2.还款后欠本金314465.75元。3.还款后欠利息35642.43元(8891.2元+46751.23元-20000元);六、截止2016年4月29日被告欠原告本金314465.75元、利息180176.06元,合计494641.81元。1.新生利息144533.63元(314465.75元×24%÷365天×699天(14.5.31—16.4.29)]。2.2016年4月29日欠利息180176.06元(144533.63元+35642.43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