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剑诉被告邹美华、被告田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邹美华,田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346号原告李剑,男。被告邹美华,男。被告田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诉被告邹美华、被告田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全部退还原告李剑。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