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葛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939号原告:葛某。被告:蔡某。原告葛某为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亚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