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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刘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698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永东,合作社职员被告:刘喜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永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