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明兴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义县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子平,局长。被执行人李明兴,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李明兴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武市监行处字(2015)第241号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3月9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3执9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春华审 判 员 周旭弘代理审判员 陈晓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