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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秉东、廖凤珍等与陈先利、陈金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秉东,廖凤珍,陈先利,陈金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周秉东。申请执行人廖凤珍。被执行人陈先利。被执行人陈金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秉东、廖凤珍与被执行人陈先利、陈金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已执行37000元,并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查封了陈先利所有的位于钟山县公安镇的联发葡萄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4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