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戴震、刘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戴震,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被执行人戴震。被执行人刘梅。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戴震、刘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戴震、刘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11300元及房屋,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