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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戴震、刘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戴震,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被执行人戴震。被执行人刘梅。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戴震、刘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戴震、刘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11300元及房屋,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