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洪伟诉崔维斌、姚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伟,崔维斌,姚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282号原告周洪伟,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崔维斌,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农民。被告姚喜明,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岗市。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伟诉被告崔维斌、姚喜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为525.00由原告周洪伟负担。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旭 来源: